建筑垃圾國內外利用現狀
發布時間: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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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
在國外,建筑垃圾利用情況是: 將建筑垃圾分揀、剔除或粉碎后,作為再生資源加以利用。綜合利用建筑垃圾在國外已成為節約能源的有效途徑。日本、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在這方面已經提出了許多先進的方法和經驗。例如: 1977 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規范》,并相繼在各地建立了處理混凝土廢棄物的再生加工廠,這些加工廠的生產規模*大的可加工生產再生資源100 t /h。1991 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規定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如渣土、混凝土塊、木材金屬等必須送往“再生資源化設施”進行處理。2011 年3 月份日本大地震后,于3 月18 日成立了《廢棄物資源循環學會》,這個學會主要是調研并分類處理震后的垃圾處理。這次震后,日本馬上出臺新的廢棄物管理的政策,建筑垃圾一般重新利用。剩余的建筑垃圾填海,有的還不夠用。現在福島縣由于有核輻射的問題,濃度超標的話就成為輻射廢棄物了,這樣就要采用輻射廢棄物的方法和標準處理了。從以上不難看出: 日本處理建筑垃圾的原則是盡可能不從施工現場排出建筑垃圾,盡可能要重新利用建筑垃圾,對于重新利用有困難的則應適當處理,并且對于這些建筑垃圾的處理政府的政策是在**時間支持的。同樣,德國在處理建筑垃圾方面也有成功的經驗。1997 年~ 2005 年德國各類垃圾的利用情況見表1。
這些國家大多實行垃圾源頭消減政策,就是說: 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過科學的管理和有效控制措施將其量小化。對于已經產生的垃圾,采取科學手段將其轉化成再生資源,加以利用。
在我國,長期以來建筑垃圾再利用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我國于1995 年頒布了《城市固體垃圾處理法》。要求產生垃圾的部門必須交納垃圾處理費。但這種收費方法,并不能從根本上堵住建筑垃圾的源頭,而且沒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再生利用問題。雖然專家認為,在我國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的重要性有所認識,并且具有一定物質基礎的條件,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進程相對滯后。2009 年11 月9 日批準發布《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自2010 年7 月1 日起實施。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面,有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建筑公司也做過一些嘗試。同時也取得了經濟效益。但是建筑垃圾的分類處理回收利用還是沒有形成較大的規模。只是局限于某一方面或某一種廢棄物或者只是局限于某些地域。筆者日前看到的情況是: 建筑垃圾堆成小山,處理這些“小山”還是令開發商們頭疼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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