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拌合用水規定
發布時間: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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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拌合用水所含物質對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不應產生以下有害作用:1、影響混凝土的和易性及凝結;2、有損于混凝土強度發展;3、降低混凝土的耐久性,加快鋼筋腐蝕及導致預應力鋼筋脆斷。所以混凝土拌合用水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質要求應符合規定。對于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的結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500MG/L;對使用鋼絲或經熱處理鋼筋的預應力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350MG/L。
2 、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放射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3 、被檢驗水樣應與飲用水樣進行水泥凝結時間對比試驗。對比試驗的水泥初凝時間差及終凝時間差均不應大于30MIN;同時,初凝和終凝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的規定。
4 、被檢驗水樣應與飲用水樣進行水泥膠砂強度對比試驗,被檢驗水樣配制的水泥膠砂3D和28D強度不應低于飲用水配制的水泥膠砂3D和28D強度的90%。
5 、混凝土拌合用水不應有漂浮明顯的油脂和泡沫,不應有明顯的顏色和異味。
6、 混凝土企業設備洗刷水不宜用于預應力混凝土、裝飾混凝土、加氣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蝕環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使用堿活性或潛在堿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7 、未經處理的海水嚴禁用于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
8 、在無法獲得水源的情況下,海水可用于素混凝土,但不宜用于裝飾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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