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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拌合用水規定
發布時間: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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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拌合用水規定:
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質要求應符合規定。對于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的結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500mg/L;對使用鋼絲或經熱處理鋼筋的預應力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350mg/L.
2、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放射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的規定。
3、被檢驗水樣應與飲用水樣進行水泥凝結時間對比試驗。對比試驗的水泥初凝時間差及終凝時間差均不應大于30min;同時,初凝和終凝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的規定。
4、被檢驗水樣應與飲用水樣進行水泥膠砂強度對比試驗,被檢驗水樣配制的水泥膠砂3d和28d強度不應低于飲用水配制的水泥膠砂3d和28d強度的90%。
5、混凝土拌合用水不應有漂浮明顯的油脂和泡沫,不應有明顯的顏色和異味。
6、混凝土企業設備洗刷水不宜用于預應力混凝土、裝飾混凝土、加氣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蝕環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使用堿活性或潛在堿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7、未經處理的海水嚴禁用于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
8、在無法獲得水源的情況下,海水可用于素混凝土,但不宜用于裝飾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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