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回收利用
發布時間: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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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建筑垃圾處理管理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
現行法律規范沒有涉及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沒有明確建筑垃圾處理的責任主體,各部門職責不明確,產業鏈各環節彼此孤立產業發展報告指出,我國建筑垃圾處理面臨的突出問題是,政府對建筑垃圾處理的管理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具體表現就是法律法規不完善,責任主體不明確。
我國現行規范建筑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有:1992 年頒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4 年修訂通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9 年實施的《循環經濟促進法》,2005 年建設部出臺的專門規范建筑垃圾處理的部門規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此外,各地地方政府也出臺過相關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的規定。
但是,它們主要關注建筑垃圾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其對市容市貌造成的影響,并沒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循環利用。而且,現有法律法規沒有統一且明確地設定建筑垃圾處理的責任主體是施工單位還是建設單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無法及時有效處理建筑垃圾。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處罰力度偏小,造成責任主體違法成本低,因而無法起到威懾作用。
此外,建筑垃圾處理還涉及較多的行政機構,但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各部門的職責,造成各部門互相推諉責任。
而且,據了解,企業進入建筑垃圾處理行業還存在審批難等問題,不但要經過幾個國家部委的認定,還要牽扯到地方政府的許多相關單位。由于在相關的產業政策上,國家各部委都只負責其中的一部分,無法有效協調工作,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發展和積極性。
以項目立項為例,企業項目審批需要城市規劃、土地管理、環境影響評價等多個部門協調,需要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復、選址意見、環境影響評價、能耗評價等一系列手續,而地方建筑垃圾主管單位市政市容委難以對上述多個部門進行項目協調。
業內普遍認為,建筑垃圾的處理和利用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產生、運輸、處理、再利用各個層面,其中更是牽扯了建設、發改、環保、工業與信息化等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只有所有的環節統一管理,協同配合,有效聯動,才能形成一個閉合的建筑垃圾處理鏈,真正實現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目前,這些環節間實際是孤立的,建筑廢物的處理單憑企業行為和市場運作在初期很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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